個人專利申請
根據我國專利法,關于個人專利申請的費用,有以下規定:
1、申請專利委托代理時,申請人需要交納代理費和官費。
2、官費是交給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費用。首筆官費包括申請費和發明申請審查費,數額(人民幣)為:發明專利申請費950元(含印刷費50元);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費500元;
3、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費500元;發明申請審查費2500元。
4、要獲得并保持專利,申請人還需要在申請后的若干年內向專利局交納專利年費等費用。
5、專利局可以就某些費用(申請費、發明申請審查費、發明申請維持費、復審費和授權后三年的年費五項)對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實行減緩。申請人為單位的,可減緩上述費用的70%,申請人為個人的,可減緩上述費用的85%。
自己申請專利需要自己動手制作的申請材料
在價格上可能大家認為會省去一筆錢,但是您需要自己準備申請文件應當包括:發明專利請求書、摘要、摘要附圖(適用時)、說明書、權利要求書、說明書附圖(適用時),各一式兩份。
申請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文件應當包括:實用新型專利請求書、摘要、摘要附圖(適用時)、說明書、權利要求書、說明書附圖,各一式兩份。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文件應當包括:外觀設計專利請求書、圖片或者照片(要求保護色彩的,應當提交彩色圖片或者照片)以及對該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各一式兩份。提交圖片的,兩份均應為圖片,提交照片的,兩份均應為照片,不得將圖片或照片混用。
由此可見,如果您沒有太多的時間,以及一定的相關專業知識,專利是很難授權的,畢竟專利申請之前還需要進行專利檢索。
杭州商標注冊過程涉及以下階段:(1)備案,(2)審查,(3)出版,(4)備抵/登記。注冊時間框架各不相同,因為它通常涉及USPTO與商標所有人(或商標所有人的律師)之間的來回對話。
假設商標申請經過審查并公布,沒有任何問題,可以在六至七個月內進行注冊。但是,如果在審查和/或出版階段出現問題,注冊將需要更長的時間。此外,如果申請是基于使用意圖,商標注冊將被延遲,直到申請更新為可接受的使用證明。通過律師注冊商標的平均成本介于1,000美元到2,500美元之間。
發生哪些情況可以申請商標撤銷,注冊商標的撤銷是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法強制取消已經注冊的商標。那么發生哪些情況可以申請商標撤銷?發生哪些情況可以申請商標撤銷發生哪些情況可以申請商標撤銷?
1、注冊商標過程中發生爭議。例如:如果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標注冊人認為他人在后申請注冊的商標與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那么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標注冊人可以在后申請注冊的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撤銷。
2、注冊商標以不正當的形式注冊。例如:已經注冊的商標,如果違反商標法第10、11、12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商標局將會撤銷該注冊商標,并且其他單位或者也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已經注冊的商標,如果違反商標法第13、15、16、31條規定的,那么自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是不受5年的時間限制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作出維持或者撤銷注冊商標的裁定后,會以書面形式來通知有關當事人。若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不論是工商部門或是法院,只要商標注冊人能提供《商標注冊證》,就普遍以他人使用的文字與注冊商標近似、構成侵權而一律予以處罰,其間幾乎從未綜合考慮同行企業的異議,以及該商標是否為涉及“通用名稱”的注冊不當商標等事實因素。通用名稱是指在某一范圍內約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種類商品或服務的名稱。商品(服務)的通用名稱包括:規范的商品(服務)名稱、約定俗成的商品(服務)名稱、商品(服務)的俗稱和簡稱。例如,“彩色電視接收機”是規范的商品通用名稱,而彩電則是簡稱;又如,“自行車”是規范名稱,而單車則為俗稱。
近年來,知識產權對企業的影響力越來越大,其中商標有著“一著不慎,滿盤皆輸”的安全隱患。企業在申請注冊商標時,當然希望自己的商標中能夠包含同類型商品的通用名稱,因為使用與產品屬性相符的詞語作為商標,可以讓消費者更容易聯想到自己企業的產品。 雖說通用名稱是公共資源,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如果把通用名稱作為商標來申請也是可以的,但具有一定危險性,應當謹慎。當然,也有另外一種情況出現,比如,自己取名申請的商標,因為做得太優秀,居然“被通用名稱”了。例如,嗎啡(heroin)、阿司匹林(aspirin)、優盤、拉鏈等商標。
反之,有的通用名稱用著用著就成了別人的商標。 通用名稱能否注冊并不僅僅看詞匯本身,而是要將其與使用的商品聯系起來。如“Apple”牌蘋果或“Apple”牌果汁很難注冊,因為它是一個描述產品原材料的通用名稱,一旦獲準注冊,會給其他商家帶來巨大影響,但“Apple”牌電腦、手機確實有顯著性,可以獲得注冊。也就是說如果使用的通用名稱與同類型產品無關,則相對安全。 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禁用為本商品的商標,一方面是因為其不能區別不同經營者,另一方面是防止通用名稱和圖形不公平地為獨家所壟斷。
酒類商品的通用名稱包括曲酒、特曲、大曲、二曲、三曲、燒酒、二鍋頭、釀、米酒、高粱酒、山楂酒、蘋果酒、梨酒、黑加侖酒、獼猴、人參酒、威士忌、白蘭地等。 “全糧液”與“五糧液”近似,但是卻不能視為商品通用名稱。 “香檳”是法文“Champagne”的譯音,是法國原產地名稱,指產于法國Champagne省的一種起泡白葡萄酒,不能作為商品通用名稱使用。 行業“通用名稱”或類似文字被搶注成商標后,基本都會引發行業內企業間的行政或司法紛爭。 “通用名稱”商標事件屢見不鮮,如“解百納”紅酒、“木糖醇”口香糖、“小肥羊”火鍋、“雙黃蓮蓉”月餅、“小農占”大米,等等。這些涉及行業“通用名稱”的商標糾紛,無一不造成行業內的大動蕩。
2005年2月28日有機構披露香港某公司搶注“雙黃蓮蓉”及“雙黃白蓮蓉”月餅商標,立即引起了包括中央電視臺在內的各大媒體關注,廣東省商業聯合會、廣東省食品行業協會等聯合召集相關企業緊急應對。隨后,深圳、佛山等地相關協會發起了維權行動。2006年3月24日,香港公司迫于社會各方壓力,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放棄“雙黃蓮蓉”及“雙黃白蓮蓉”商標的申請權。
4月14日,國家商標局刊登相關公告,之后作出了裁定“雙黃蓮蓉”和“雙黃白蓮蓉”商標不予核準注冊的異議結案決定書。 此外,“小農占”大米等“通用名稱”注冊商標,也引起近百家業內企業聯合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申請,要求撤銷其商標注冊,并成為國內影響較大的“通用名稱”商標糾紛事件。 2005年12月,蒙牛乳業向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河南某乳業公司的“酸酸乳”乳酸菌飲料,不僅使用了與原告“酸酸乳”相同的品牌,而且包裝、裝潢也與原告的“酸酸乳”飲料近似,要求判定對方立即停止侵權。
次年2月16日,呼市中院對此案進行公開審理,并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對原告“酸酸乳”未注冊馳名商標的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此判決作出后,三鹿、伊利、光明等眾多乳品企業紛紛表示反對,向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了異議書。因為如此一來,業內企業將失去使用“酸酸乳”的權利。其中有5家企業在8月份向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出示了反對證據。
幾家企業均認為,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酸酸乳”為蒙牛公司的未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是錯誤判決,要求予以糾正。 搶注“通用名稱”作為商標之所以愈演愈烈,與執法機關以往對類似案件的普遍處理方式很有關聯。不論是工商部門或是法院,只要商標注冊人能提供《商標注冊證》,就普遍以他人使用的文字與注冊商標近似、構成侵權而一律予以處罰,其間幾乎從未綜合考慮同行企業的異議,以及該商標是否為涉及“通用名稱”的注冊不當商標等事實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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